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存在几种不同情况: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上述事实及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满足特定法定裁员条件需要裁员的,经过必要的申报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2倍,简单的讲就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4、由用人单位提出,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