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与“法治”的概念
法制与法治不完全是一回事。在法学上,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广义来理解,“法制”一词通常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就有法制。在这里,法制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是同一类的概念,同属于制度的范畴。而“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它是相对于“人治”这个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而言的。“法治”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采用什么原则和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和统治。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如果运用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就叫做“法治”。“法治”表明一国的法律和制度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法制”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法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法制”与“法治”是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有联系却不是一码事。
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重点不完全相同。“法治”强调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一切活动必须依法办事;而广义的“法制”,则强调的是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和。
再次,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即都有自己的法制(广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国家,全都实行“法治”,有的国家实行的是专制、人治。法治同民主相联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制”的健全要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来指导。一个统治阶级没有“法治”的思想和理论,不重视法律和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不重视对法律和制度的遵守和执行,那么就根本不可能考虑加强“法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法治”这种治国的理论和原则要付诸实施,又要靠“法制”的健全来实现,没有法律和制度作为治国的手段,“法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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