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名号与引号的使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1996年6月1日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中关于书名号的使用是这样规定的:“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
关于引号的使用,《标点符号用法》上是这样规定的:“引号,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用引号标示。”“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
二、运用引号的注意事项
引语指行文中引用他人的话。成语、格言、诗词等, 也包括拟声词、音译词。特定称谓指具有某些特点的名称、简称、专用术语以及纪念日等。特殊含义指引号中的词语在其具体的语言环境中产生了新的意思。
使用引用时,引文末尾标点的位置要注意。 凡是把引用的话独立来用,末尾点号放在引号里边。如果引用的内容是句子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引文没有独立性,引用部分末尾不用点号(问号、叹号可保留),整个句子该停顿处则停顿,该用何点号则用何点号。
引号是一种很重要的标点符号,它包括起引号(用“或「表示)和引回号(用”或」表示)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