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门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科门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制定,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修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我国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个学科门类。
学科门类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博硕士研究生教育学科门类下设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分别对应本科教育学科/专业门类下设的“专业类”、“专业”。
二、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
一级学科,包括以下2种提法: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体系设置中,一级学科是学科大类,二级学科是其下的学科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