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的流程为: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