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指我国民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一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加重对方当事人义务,减轻自身义务的,将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