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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养老金保险标准 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一、2021年重庆农村养老金保险标准有何变化,如何缴纳,能领多少钱?

2021年重庆农村养老金保险标准有何变化,如何缴纳,能领多少钱?2021年重庆农村老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2020年相比没有什么变化,最低的还是每年缴费100元,最高每年缴费3000元,共计13个缴费档次。

按照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重庆市还保留了最低每年缴费100元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30元;每年缴费200元,财政补助40元,每年缴费500元财政补助70元,每年缴费额1000元,财政补助120元;每年缴费2000元,财政每年补助140元,最高的每年缴费3000元,财政补助160元。从重庆市的这个缴费标准来看,和往年缴费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重庆的农村人如果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究竟要该如何办理呢?如果是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庆城乡居民,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是街道社保所登记办理,办理了缴费账户登记以后,需要选择缴费档次,可以在每年100元到3000元之间,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选择。

如果要达到真正养老的目的,建议最好选择每年缴费3000元,对于建档贫困户、残疾人士等,是由当地政府代为办理缴纳,一般是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的;选择了缴费档次以后,还要到银行办理开户,签订第三方代扣代缴协议,然后只要每年在代扣代缴账户上存够足够的代扣代缴资金,到时就可以按时扣款。

除了办理代扣代缴账户以外,也可以选择自己到银行缴纳,通过微信、支付宝、重庆电子税务局等进行缴纳。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一次。但是每次变更都要在社保所窗口,或是网上办理缴费档次的变更手续,才能按照新的缴费标准进行变更。

重庆市的农村居民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后,缴费年限最低达到15年,男女达到60周岁,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重庆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比较低的,从2014年开始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95元。年满65岁的老人每月增加5元,年满70周岁的老年参保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按在重庆要到70岁的老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才能达到105元.

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对独生子女父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p分页标题e

基础养老金部分已建立了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统筹考虑重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保障标准调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了个人缴费部分、国家补助部分,个人账户所产生的资金利息等。比如每年缴费3000元,财政补助160元。缴费15年个人账户本金为45000元,国家补助240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47400元,加上15年的个人账户资金利息,预计个人账户总额为50000元左右,除以139个月,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59.71元。

每月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9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59.71元,总计每月养老金为454.71元,到了65岁每月增加5元,达到459.71元,到了70岁达到464.71元,如果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2元,具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每月再增加10元。

综上所述,重庆的农村老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1年的分为13个缴费档次,最低每年缴费100元,财政补助30元;最高每年缴费3000元,财政补助160元。首次参保人需要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或是街道所在的社保所办理缴费登记,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档次。如果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缴费,在重庆的每月基本养老金在450元到500元左右。

二、2022重庆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农村养老金保险标准 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高考资讯  第1张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p分页标题e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其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相应文书应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缴费办法及标准

(一)正常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主动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正常受理参保缴费申报,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其中,参保人员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及时办理人员减少或需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核定缴费基数。待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职工补缴

1.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少报参保人数或少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补缴金额=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为20%,补缴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各年度缴费指数是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社会保险适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2.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历年少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补缴金额=申报补缴时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维护补缴的基数-原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会保险适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为20%,补缴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p分页标题e

(三)延长缴费后一次性缴费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

三、个人账户记入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完清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历年各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延长缴费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本《通知》精神,确保准确理解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培训工作,统一政策口径,做好政策解释,正确引导舆论,准确宣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平稳推进。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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