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困难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费实施范围
(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22个行业(行业名单附后)。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费实施期限
(一)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
(二)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
(一)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对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困难企业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困难企业纳入省级缓缴企业“白名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建立市级缓缴企业“白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四)、缓缴费办理流程
(一)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p分页标题e
(二)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
(三)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五)、补缴费款时限
企业原则上应于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六)、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七)、加大稳岗力度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已按30%比例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各地应按新标准补发差额,不需企业再次申请。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应将大型企业纳入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一致。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八)、抓好组织实施
(一)精准把握实施范围。缓缴社会保险费是落实国家稳住经济大盘部署重要举措,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尽快将缓缴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通过网络媒体、政务短信、社保大厅、办税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要通过电话通知、短信推送、上门走访等方式,做到“白名单”企业不漏户、不漏人。
(三)抓好跟踪督促检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落实实施缓缴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调度通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线下受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对举报不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经查属实的应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p分页标题e
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说明
类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 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级别规定,A级最高能贷80万,AA级最高能贷92万,AAA级最高能贷104万。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最高30年,以夫妻双方年龄大的为准,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70,且与楼龄也有关系,砖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47,钢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57。
具体贷款额度为:一是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p分页标题e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房屋价格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具体的贷款额度金额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和信用等级。
按账户余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最高限额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差异
贷款对象p分页标题e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当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尽相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区别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继央行宣布降息后,2015年8月26日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降息的通知:自26日起,下调北京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下调至2.75%;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这是2015年以来公积金的第4次降息。
根据通知,8月26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8月26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8月26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测算,此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后,百万20年房贷,月供可以减少128元,20年贷款期内可减少30633元的总利息。2015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百个城市发布了不同力度的公积金松绑政策,其中北京、上海等30多个城市还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从北京市场看,持续的降息,特别是公积金等政策的变化,预计金九银十楼市将继续有明显的上升。
方式
申请条件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p分页标题e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办理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