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执行。
一、指导思想
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差距,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主城区初中、小学招生由市教育局和经开区(杨舍镇)共同协调,其他学校由区、镇负责。各镇要根据未来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结构的变化,统筹做好辖区小学和初中教育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和人口爆炸带来的入学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二)坚持就近免除的原则。
各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优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测试等级证书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由计算机随机派位;报考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录取所有报考人员。
(3)坚持公民一起征兵的原则。
全面实施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注册,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拔尖招生。公民招生纪律严明,招生宣传行为规范。各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争夺生源,不得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设置额外限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4)坚持优质平衡原则。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实施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要求,将中小学入学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通过新校建设、旧校改造、资源重组、系列品牌建设、高校辐射、集团(联盟)办学、校际合作等措施,实现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校际文化交流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差异和区域差异,全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我市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和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p分页标题e
三、工作要求
各区、镇、学校要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学习《苏州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我们应该坚持治疗
各镇、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按照合法固定住所原则(本意见指具有居住房屋权属证书的居住房屋,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房屋除外,下同),坚持“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要重点抓好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批准。乡镇和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适龄儿童工作台账;采取联控联保机制,完善辍学控制和保障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入学“很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辍学的,由各区、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各镇、各学校要严肃查处以“国学班”、“经典诵读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树立整体观念
各区要以人民满意教育为抓手,加强辖区内适龄人口变化趋势预测分析,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招生工作的事业规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招生矛盾。要加快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通过规范“公参民”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科学压缩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或关闭等方式,积极稳妥地进行整改。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妥善解决区、镇、校之间的新生入学矛盾。
(三)明确招生范围
各区按照“划片入学、生源地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辖区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教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主城区初中和小学的教学区域由市教育局和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共同确定,其他学校的教学区域由各区、镇划定。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划定的教学区招生,统筹做好教学区学生招生工作。在科学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的,适当调整教学区范围。新市民子女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本镇招生,其他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要求,在我市招生。p分页标题e
(4)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要根据学校核定的公民义务教育结构比例、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情况,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辖区学生情况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监管目标任务按期达到5%以内。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允许以分层轮班的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规范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大班额,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等名义开设或招生。
公立学校采取报名或书面通知录取。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注册、分类抽签、分类录取”的方式。学校向市教育局申请校内计划(仅限于一致学校的同一校区,常春藤实验学校小学和初中暂分开设置的,小学毕业生可申请本部门初中的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项目、社会招生项目等分类计划,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市教育局根据区域条件、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学校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情况,按初中招生计划数确定校内招生计划,报教育局审核公布。在分类计划(含学校计划)中,本类别报考人数不超过本类别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录取所有报考人员;当该类别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该类别所有报名人员将由计算机随机分配。政策性优抚项目录取后仍有空缺,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的项目。政策性优抚计划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民办学校计算机随机派位招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教育局制定。当双(多)双胞胎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双(多)双胞胎计算机随机派位作为抽签单位(纳入各校分类招生计划)。电脑随机派位委托张家港市公证处实施,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5)提高吸收水平。
按照“两为主、两进、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招生政策,各区要依法依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保障随迁子女的公平入学机会,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入读公办学校或由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享受基础教育和公共服务同城待遇。各区要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大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比例或人数不断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集中在少数学校。在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区和乡镇,要加强区域协调工作,推进专项治理p分页标题e
巩固适龄特殊教育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办法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深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通学校为主,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应当统筹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因重度残疾、需要特殊照顾等原因不能上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配合残联等有关单位,通过送教(卫)上门、送教(卫)到康复机构等分散集中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的学籍由市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建立,并纳入统一管理。
(七)落实优惠政策。
镇、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侨文发〔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港澳台〔200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闽发〔2014〕101号)、以及(苏公通〔2018〕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苏应急〔2008 公安英烈、因公牺牲的残疾警察的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子女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子女; 要做好华侨子女、海外侨胞子女和港澳台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八)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张家港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和《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新生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生注册和实际到校情况一致。严格落实“一人一注册、随人一注册”原则,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规则,对违规入学和违规转学的学生不办理学籍转移,不将是否有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立学籍;儿童和青少年需要纳入特殊教育学校注册管理,接受上门服务。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就读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转校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转学生,其招生范围、条件和班额计划必须与新生招生相一致。乡镇和学校严格控制招生范围和录取条件,严格掌握,规范管理。
(9)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与招生挂钩的捐赠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学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突破批准的收费标准。p分页标题e
(十)优化服务措施。
各镇、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更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通过张家港新生信息采集系统,实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实施方案和细则、招生报名方式、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要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教学区域宣传、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必须向社会公布。各区、各学校要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配合市新市民服务中心做好2022年积分入学工作。学校要规范注册信息的采集。按照非必要材料、非必要信息采集的原则,各学校要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学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严禁收集家长职务、收入等信息,不得使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重复收集学生信息。
(十一)严肃招生纪律。
各区、各学校要组织开展招生纪律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中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相关要求。要加强对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招生监督机制,及时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招生行为。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等招生对象的宣传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和处理制度。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及时督促辖区内招生政策的落实。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非起始年级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处罚方式。对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有禁不止的良好生态。
四、入学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1.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籍)或张家港市合法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张〔2021〕4号)规定,参加积分入学取得入学资格的新市民子女。
3.按有关政策规定批准在辖区内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根据《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小学不得招收未成年儿童。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入学的儿童将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接收学校将检查双重证明p分页标题e
五、施教区认定细则
根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产权证时限为2022年6月30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学生,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是其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5.本市户籍学生,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学: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孤儿。
7.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户口的(含集体户口),其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初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学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施教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8.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或区镇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及相关学校学位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9.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民族政策照顾对象(由市民宗局与教育局共同认定)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p分页标题e
10.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主城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其他由区镇统筹安排。
11.各校对监护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同一学段认定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12.依据 《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 (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我市在相关区镇探索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
六、报名办法
(一)公办初中、小学
1.施教区学生入学报名:
(1)在指定的时间内,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报名登记;
(2)根据系统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应学校进行验证复查,通过验证复查的领取 《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人才落户礼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小学毕业证书(部分省不发小学毕业证书的可通过学籍系统查询)、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非本市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
(3)开学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意见的通知》 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2.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
(1)根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政发规〔2021〕4号)精神,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其法定监护人到租住地所在区镇新市民事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2)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在指定的时间内,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报名登记;
(3)根据系统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验证,通过验证的领取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港市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材料包括:户口簿、 《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小学毕业证书(部分省不发小学毕业证书的可通过学籍系统查询)等);
p分页标题e(4)开学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二)普通民办初中、小学
1.在指定的时间内,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报名登记;
2.实行网上录取。分类计划(含校内计划)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录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3.凡被录取的学生,根据系统通知,应持相关材料到相关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领取 《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户口簿、产权证或居住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 《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产权证或居住证,非本市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
4.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重新选择学校,并根据要求在“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经相应学校现场验证复查通过后,符合施教区认定要求的,到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参加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且取得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子女,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其他新市民子女,选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就读。
5.开学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三)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
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应报所在区镇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按照所在区镇划定的施教区和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跨区镇抢拉生源,不得超越办学许可的范围招生;招生对象、流程等相关要求与公办学校相同。要按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四)市特殊教育学校
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收315周岁的适龄智障、自闭症等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3)。各区镇要做好盲、聋、智障等残障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入学推荐工作,并将适龄聋童、盲童名单于7月17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联系去苏州盲聋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