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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本科

长沙理工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长沙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536,英文名称Changsha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有云塘和金盆岭两个校区。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2段960号,邮编410114。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长沙理工大学由原交通部部属长沙交通学院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长沙电力学院于2003年6月合并组建而成。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具有本专科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型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协作计划、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七条 本校培养的普通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校名均为长沙理工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九条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生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长沙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本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报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等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订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分专业计划、生源计划。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统一发布。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非特殊类型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根据进档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和院校调剂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简章执行。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省级招办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综合成绩加20分的政策。p分页标题e

对于我校不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美术专业成绩采用其省统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别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计算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土木工程专业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该专业核心课程为英语授课,要求考生英语语种且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预科培养期间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由于招生计划先于年度专业收费政策发布,我校随招生计划公布的收费为上一年度的标准,考生入学时按省物价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录取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星期内进行专业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违规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731-85217402、85217405,联系电话:0731-85256175(兼传真),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731-85258529。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和长沙理工大学阳光招生公众号发布招考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长沙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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