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学校代码:13408;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校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东道99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涵盖的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现开设70个本科专业,16个专科专业,涵盖工、理、经、管、文、法、教、艺八大学科门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章监督机构
第六条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p分页标题e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为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志愿考生。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院根据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一条为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见学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可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调整专业。
第五章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2019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2019年学院招生对象为:取得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含参加河北省2019年单独考试考生)。
第十五条学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建筑学、工业设计、风景园林专业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各专业(类)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类)学费收取标准为:
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p分页标题e
住宿费500元/年/生、1200元/年/生。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 确保每位贫困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3、国家助学金,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315-2797888 7877266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