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50709 省内代码:6313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等专科教育
第九条 办学特点: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原平顶山教育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959年。在其发展历程中,经过2003年、2009年两次整合,办学定位更加清晰,办学规模逐年扩大。2018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平顶山教育学院基础上建立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
一直以来,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办学指导思想,不断强化专业建设,潜心打造师范教育、财贸管理、信息技术、文化艺术等专业群,先后与70余家企业、学校、幼儿园等用人单位签订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协议,组建了“平顶山市学前教育职教集团”、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使学生在学中做、在做中学,大力推进技能成才、技能创业,全面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保持在95%以上,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工作与职业期待吻合度、就业满意度、毕业生创新能力水平在全省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先后获得“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百佳艺术类教育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河南省优秀基层党组织”“省级卫生先进单位”“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园林单位”“河南省高校安全维稳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院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时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者,先后依据语、数、英成绩进行排序。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均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数、英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上同意省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考生录取健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2019年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暂定为:理工类:3600/年,文科类:3300/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照省收。
第二十三条颁发证书:学生完成学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统一电子注册的“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资助体系:学院对在校生实行的奖励和资助措施有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院提供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高校助学贷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贷款,国家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和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以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p分页标题e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学院地址: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安大道西段(郑万高铁平顶山站西侧)
联系电话:0375-7066077 7066088
联系人: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