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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专科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第三条 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第四条 主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专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以社会人才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党委办公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负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省教育考试院,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高职(专科)层次生源不限外语语种和最低分要求,但进校后,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及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院按规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八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普通高考专业分数优先顺序如下:语文、数学、英语,中职单考单招专业分数优先顺序如下:专业技术、语文、数学。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院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特殊教育专业还应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将予以退学。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6994572 15356655570

传 真:0571-86452702

招生QQ:1785468488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邮政编码:31002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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