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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专科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教办学〔2019〕25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2582,河南省招生代码:6192。2019年对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四川、甘肃、广西、云南八省招生。省外招生地区招生代码以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学院办学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36号。

第三条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学院的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学制三年。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省教育厅验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院招生工作政策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实施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招生对象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专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第八条学院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规模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科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2019年招生专业计划信息见附表。

第九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河南省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份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四章录取体制与规则

第十条录取体制:学院招生工作在相关省招办(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依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并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p分页标题e

录取规则:根据相关省投档有关规定,以统考成绩为依据,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分配专业。艺术类专业录取使用省统考成绩,文化、专业分数上线后,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有不诚信记录者,我院可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英语。无相关科目成绩和加试课程要求。

第十二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的加分项目,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我院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相关省教育厅的要求,以相关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录取信息为准,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接受考生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严格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我院2019 年暂定分专业的学费标准为:会计、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业3300元/生·学年;环境艺术设计专业56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36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800元/生·学年。如学费标准调整,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平时考绩奖等奖励制度。录取到我院各专业学习的学生按照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学校视情况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已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未取得学院同意或者逾期未报到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p分页标题e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1-65821035、65821077、65821079

传真:0371-65821036 邮编:4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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