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教学办[2019]259号文),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792,在豫招生代码6285。
第五条办学地点:郑州市郑上路81号,邮政编码450121。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八条办学特点: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严谨、求是、敬业、奉献”为校训,按照“教育、科研、生产、经营”四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高尚的师德感染学生,以优良的校风熏陶学生,以扎实的专业课程发展学生,以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院以就业为导向,采取与企业和社会用人单位相联系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强与企业的融合,逐渐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9年学校按照规模质量并举的原则,共计招生总计划6000人。
第十三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具体要求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提档。
第十六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优先,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1.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要求,志愿未完成计划时进行征集志愿。
2.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者,先后依据语、数、英成绩进行排序,采取专业清的录取办法,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
3、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录取时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文化课成绩比例占50%,专业课成绩占50%,总分相等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政策。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2019年的招生计划我院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指示精神,依据我院师资力量水平,合理分配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请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院。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教育部及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以往核定的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5600元/生·年,文科专业为3300元/生·年,理科专业为3600元/生·年。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每生每年400-700元不等。(以上收费为暂定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奖励资助政策:为鼓励优秀学生,学校设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开辟了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学生递交与企业签定就业协议书后,颁发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就业报到证。p分页标题e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全国各省都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形式,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0371-6496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