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条 学院代码:14668。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三年学制。第八条 办学地点: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空港大道东29号第九条 学院概况: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是2018年12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管理,教育教学业务接受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学院地处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学院规划用地面积1095.772亩,按10000人在校生规模规划建设,规划总建筑面积33.29万平方米,项目计划投资10.81亿元。学院目前开设有等6个专业,分别为: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岩土工程技术专业、工程测量技术专业、软件技术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和会计专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公开。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电话号码:0771—5828902),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及要求:一、统考外语语种:英语。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身体条件的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另因工科专业性质所限,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不能识别红、黄、绿三种颜色中任何一种)。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高职高专普通批按平行志愿投档。所有批次的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专业:(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计划未满可按我区招生相关政策复征或降分投档录取。(二)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四、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五、录取学生未向学院请假,超过学院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p分页标题e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及学历证书: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1200元 / 年•人;预收课本费500元/年•人,按实际支出结算,多还少补。
学历证书: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一、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学生所在县(市、区)资助办公室申请,贷款额度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可贷3年),总额不超过24000元。二、政策性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广西区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以及资助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分两档进行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国家助学金必须是经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由学生入学报到获得正式学籍后,按规定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参加评选。每年申请评选一次。第十五条 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实行“阳光工程”,录取全程有纪检监察监督,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1-5634738(传真)。校区地址:南宁空港经济区空港大道东29号。邮编:532199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考生的纸介质中学学籍档案,由考生入学时自行带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