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四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学校代码:14421(国标代码)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邀请教师、考生参观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评价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以新疆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普通类、单列类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
第十二条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报考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自治区招办组织的音乐类、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线。录取时,按照当年自治区招办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校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二条校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光明校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
邮政编码:830043
五星校区(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西二巷28号)
邮政编码:830063
中湾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45号)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方式:0991–8898231(招生)、8898006(就业)
校纪委监督电话:0991-889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