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南工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河南工学院(英文:HENANINSTITUTE OF TECHNOLOGY),国标代码:11329 河南省招生代码:6214。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699号,邮编453003。
第三条学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学校招生类别为:普通本科、普通专科。符合《河南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南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其他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主要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专升本”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类录取,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学校对在投档分数以上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原则调档;对已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后从高到低按省级招办投档顺序录取,对已投档考生按投档顺序,遵照“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六条“专升本”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严格按照省级招办投档情况进行录取,按照要求向省级招办提交预录取名单,按照省级招办审核批准结果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和各省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限制;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养费用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如有调整,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费:
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专业学费为5600元/生/年;理工类专科专业学费为3600元/生/年;文史类专科专业学费为3300元/生/年;
(二)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设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和其他企业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发现违规现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河南工学院咨询电话:0373—3691234;传真:0373-3691071;招生监察电话:0373-3691063。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河南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