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招生工作,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艺术类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简介
第三条学校全称和性质
1.学校全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11314)
2.学校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路2号
3.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4.层次: 大专
5.标准学制:三年
6.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简介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是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是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承担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2007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顺利通过国家验收;2010年获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4年获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2016年入选戴姆勒铸星教育项目合作院校;2017年工业机器人技术项目入选教育部职业教育合作项目,旅游管理专业成为全国职业院校示范专业点,获全国“物流人才教育创新奖”,获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1项;2018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教师信息化教学国赛三等奖1项,技能竞赛国赛二等奖5项、三等奖6项;入选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资源50强”。
第五条招生录取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及招生监察组。招委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为执行教育部及省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等相关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2019年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或者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p分页标题e
第四章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填报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匀称,性格开朗,口齿清楚,举止端庄。
2.身高:女160cm及以上;男170cm及以上。
3.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无明显体味;行走无明显内、外八字,无纹身,男生无打耳洞。
4.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慢性疾病。
(备注:以上报考条件在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在省教育厅给予相应类别的招生指标并且有剩余招生指标前提下,达不到上述填报条件者转到本校旅游类相关专业学习。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此专业。)
第九条性别比例不限。
第十条各专业考生都无须参加英语口试。
第十一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以各省当年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专业确定办法:专业(类)投档,按考生志愿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其中对于福建省及实行“按专业投档”省份招生录取原则如下:
1.我校今年高职(专科)批录取继续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严格按照福建省招生考试院“按专业投档”的相关政策进行,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2.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综合成绩参考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的综合分折算方法。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填报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请不符合该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此专业。
第十五条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或者招生机构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费及退费标准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按《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分收取学费。为便于收费,学生每学年预缴学费标准规定为: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学生临毕业前,学校根据学分制收费标准与学生结算学费缴交金额,结算实行多还少补。
学费退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漳州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第七章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奖助贷标准
学校为了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完善和规范“以勤工助学为主导、贷款为主体,奖、助、贷、补、减免、绿”为一体联动助学工作体系。目前学校学生资助形式主要包括:
“奖”—奖学金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三种。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校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学校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学校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学校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学校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人。
“助”—勤工助学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校内和校外岗位,依据“特困生优先”和“按劳取酬”原则,让同学们在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的锻炼才干。
“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即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额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补”—国家助学金
学校困难补助金即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面向在校生中约20%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的困难补助,一年按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含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困难残疾学生等政府兜底资助对象)学生每人每月补助400元,除特困生外其余15%左右贫困生,每人每月补助250元。p分页标题e
“减免”—学费减免
减免即已取得学校学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在读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减免范围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其他费用。减免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减免全部学费;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绿”-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可在开学报到期间,申请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再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不同的措施给予资助,确保每一位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大学生医保
我校全体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保费用为每人每学年71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490元。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八条毕业生补助
毕业生求职补贴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
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经个人申请,福建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后,按照各项目资助等级给以2-10万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方案按福建省有关文件办理。
第八章其它
第十九条对录取结果的通知
1.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告知本人。
2.考生可在各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相关规定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2.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3.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学历证书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6-2660582、2660766
申诉、举报电话:0596-2660129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路2号
邮编:363000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