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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专科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838

第五条学校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自治区规划处当年下达2019年招生计划书批准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专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

9、报考护理专业的男女考生身高低于1.60米,请慎重填报。

10、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11、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12、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p分页标题e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教育类专业38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保证任何一名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8、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有应征入伍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包括在校入伍和毕业入伍的。

第九章 毕业生待遇及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或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卫生相关的规定办理。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前列。

第十一章新生报到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

当年高职(中职)录取新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如果有特殊情况书面写请假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或书面所有材料(并注明清楚),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招生咨询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4-2344440、2358007

传真:0994-2344771、2358007

邮政编码: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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