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长春市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长隆大街2015-1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1.特殊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2.美术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3.学前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4.音乐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5.小学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6.早期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7.美术(书法)专业:每生每学年51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项目。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p分页标题e
第七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专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录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采取“专业清”原则录取。
(1)优先录取其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2)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虽服从调剂但投档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3)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或理综)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专业测试合格证;
2.学校根据考生所在省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的60%+专业课成绩的10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p分页标题e
3.综合成绩相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4.若进档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或理综)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长春市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216
联系电话:4000431585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