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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专科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3151、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区内唯一一所建设类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设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工程、基础教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等七个系部和工程实训、工程检测、信息技术三个中心,开设了包括自治区示范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在内的24个专业,涵盖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测量、工程检验、工程安全、建筑材料、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建筑装饰、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水利水电、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是宁夏建筑行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宁夏大学生就业先进单位,银川市文明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专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第十条 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每生每年4620元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年700元标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措施: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设置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分别为4000、2000/学年二档。学院奖学金设置为: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300元/学期。

第二十三条 资助措施:一是根据规定为特困生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二是地方性政策:宁夏户籍建档立卡的学生享受每年减免4200元学费政策;三是争取社会慈善机构的资助;四是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五是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学生给予保留学籍且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p分页标题e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电话:0951-2138106 2138701

传真:0951-2138701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邮编:750021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监督电话:0951-2138689。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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