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白城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白平公路50-34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1、小学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2、音乐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3、学前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4、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5、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
6、食品加工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
7、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700元;
8、工程造价专业每生每学年3700元;
9、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700元;
10、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700元;
11、会计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12、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3、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4、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5、电子商务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6、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7、汽车智能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8、智能交通技术运用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19、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每生每学年5100元;
20、体育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21、美术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p分页标题e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校内奖学金,并为重大灾害及重大变故提供临时专项救助。
第八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已规定了相关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白城市白平公路50-34号
联系电话:0436-3671103
联系人:张雷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