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739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草堂北路1号。新建校园占地约580亩,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学生学习、生活设施配备齐全。学院秉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养学生健康成才”的办学理念,实施以职业群为导向,产教结合,模块化教学的教育体系,重点致力于培养健康产业领域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办学地点及招生联系方式:
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草堂北路1号,邮编:710300
官方微信:jkgc1999
咨询电话:029-63031218,029-63029306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牵头,院办、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策划和实施。
(2)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招生宣传、新生录取等各项工作。
(4)设置好学院高考录取场地,做好新生录取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密、应急等工作,保证高考录取顺利进行。
(5)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生报到工作和录取数据库的核对工作,及时做好未报到学生的退档工作和新生录取名册等资料的移交工作。
(6)及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数,做好招生工作。p分页标题e
(7)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参照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在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组织下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院外对各专业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抄送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特色专业学费: 9300元/年;校企共建专业学费:130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9000元/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500元-1500元/月。p分页标题e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