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局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聘请社会监督员组成第三方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区、市)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实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的省级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在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份,我校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五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七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投档成绩+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计算后的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按(投档成绩+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计算后的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若以上规则不能确定优先顺序时,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
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p分页标题e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