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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本科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201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为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2019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校址

学校全称为: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学校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2019年入校学生一至三年级在南京大学浦口校区培养,四年级在南京大学苏州校区培养)

二、办学层次、办学类型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三、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2019年在各省(市)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0.5%,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四、报考条件

凡取得高考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

我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五、录取规则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本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1.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2.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按照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非平行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求志愿考生。凡实行非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对江苏省以外的普通文理科类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次序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则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应省份无相关规定,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总分进行排序,若三门成绩仍相同,则按数学成绩排序。p分页标题e

5.对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必须达到BC及以上等级,五门必测科目必须全部合格。符合专业选测和必测要求的进档考生将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专业安排。当选测科目等级超过C达到B、B+、A、A+时,分别加分1、2、3、4分,另一科目超过B达到B+、A、A+时,分别加分1、2、3分(具体加分详见下表)。按照投档成绩与加分之和排序。

6.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地艺术相关类别的省统一考试。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当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以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或综合分)进行排序,顺序录取。如总分相同,以专业成绩高低排序。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以英语成绩排序。

六、学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收费标准:

学费:人文社科类14000元/年,理工科类15000元/年,医学类16500元/年,艺术类16500元/年。

住宿费:1600元/人/年。

学年结束时,根据所就读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上述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和江苏省政府每年提供奖学金和助学金,专款专用于优秀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

七、证书及颁发办法

证书类别: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国家认可的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八、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则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九、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的要求,我校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p分页标题e

咨询电话:4006013646

传 真:025-58646630

通信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89

十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章程由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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