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秋季统一考试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二、就读校址
浦东校院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下盐路2888号;轨道学院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685弄188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燃气工程技术、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等7个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轨道学院,其他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浦东校院。
三、招生层次
□本科 ■高职□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三)艺术(美术)类专业色盲、色弱者不宜。
(四)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所有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p分页标题e
十、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一、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或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 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
3. 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5.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按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二)依据秋季统一考试成绩与艺术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或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投档依据的成绩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具体的投档比例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 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据考生的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含加分)与艺术专业省统考成绩折算而成的综合分(没有综合分的省市按两者的相加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
3.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4.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依次比较单科秋季统一考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三)第一志愿或首轮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20%进行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征集平行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5%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p分页标题e(四)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当地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五)在江苏省,报考我校高职(专科)批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DD。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非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800元~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还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贷款贴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021-56745225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1-68159612、021-56996297
十六、其他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