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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9年普通类专科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学院信息

学院全称: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566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院简介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陕西省首批省级示范高职院校、陕西省一流高职院校立项单位。学院建有临渭、高新两个校区,校区占地面积1050亩,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3000余人。

学院依托铁路行业办学、突出铁路特色育人,以交通运输类和土木工程类专业为主干,培养铁路、公路、城轨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设有铁道工程系、轨道工程系、道桥工程系、测绘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管理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电信工程系、萨马拉交通学院、基础课部、思政教研部、继续教育部、体育教学部、铁成(创新)学院等14个二级教学单位。开办有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机车、工程测量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工程机械运用技术等41个专业。学生就业主要面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全国各铁路局等大型国有企业,毕业生薪资待遇高,专业对口,满意度高,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6%以上。

第四条办学地点:陕西省渭南市

临渭校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街东段1号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19年普通类专科
  招生简章  第1张

高新校区: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考生和家长反映的相关问题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各项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p分页标题e

招生咨询电话:0913—2221078、2221170(兼传真)

报考咨询QQ:812800007、812800008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制三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和最低控制分数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所报专业计划录满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规定的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55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17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800元—1100元/学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奖助学金:学院每年奖励学生7000余人次,发放金额超过1000万元,覆盖率超过5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助学生活补助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6000元/年。

学院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年,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校友、企业爱心奖学金:1000元/年。

第十七条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它毕业条件,颁发教育部网站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p分页标题e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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