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类
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等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类:农牧师等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技术人员;
教学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教师、教师等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
经济类: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企业法律顾问类: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三级企业法律顾问;
会计类: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统计类: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翻译类:翻译、助理翻译等人员;
图书资料、档案馆的馆员、助理馆员、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
律师类:高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公证类: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以及科研人员(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等等。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具前述执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技术部门管理的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专业技术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如财务部长必须具有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岗位的技术负责人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的政治工作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