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没有限制饮酒最低年龄,但是限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对于禁止未成年人饮酒问题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因此在操作上并不具体。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共包括六章。2012年11月15日,商务部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2016年11月09日,根据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