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克扣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目前,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划归到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3。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