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报销标准和比例,根据具体对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