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