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音乐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3年上海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院校全称 | 上海音乐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汾阳路校区(上海市汾阳路20号) 零陵路校区(上海市零陵路520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音乐学院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音乐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监察机构。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招办)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进校后教学外语统一为英语。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 |
十一、录取规则 | p分页标题e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为10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为100%。 2.进档考生按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如高考总分相同,不分文理科(含综合改革)的省(市)在录取时按当地省级招办制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处理(上海考生按同分规则处理后仍同分者,参考我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择优录取),分文、理科的省(市),在录取时文科以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理科以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 4.艺术类专业不分省计划不认可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不计入总分。 5.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二、非艺术类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艺术类专业均须本院校考专业合格。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10000元/年【沪价行(2000)120号】 录音艺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30000元/年【沪教委财(2005)34号】 |
住宿费标准 | 1200元/年【沪教委财(2012)118号】 | |
十三、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学校还设立人民奖学金、傅成贤奖学金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举报电话:021-64317667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shcmusic.edu.cn 招生处(办)官网:jwc.shcmusic.edu.cn 咨询电话:021-64310421,64376411,64316349 咨询邮箱:zb@shcmusic.edu.cn p分页标题e | |
十六、其他须知 |